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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第3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

发布时间:2024-03-20 03:05:40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米乐M6官方网站 | 浏览:75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明确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结合近年来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生产水平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局组织起草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征

  为进一步明确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结合近年来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生产水平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局组织起草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对现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含第1、2号修改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移动规〉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移动规〉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本修改单是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2011年12月第1版以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且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包括可追溯的信息),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材料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符合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2)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Ⅰ级;符合本规程2.5.1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确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各项要求,并且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并且未列入本规程1.8条第(2)(3)(5)(6)(7)(8)项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通过评审的材料,可以用于相应的罐体制造。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罐体采用已列入压力容器材料标准但是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其材料研制单位在完成试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材料性能数据(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试验,以及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相应性能参数),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材料经过第三方机构(指具有CMA和CNAS资质并且具备相应材料试验项目的检验测试机构,下同)试验验证并且出具评价报告,证明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压力容器钢材标准要求的,方可用于制造罐体。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材料制造单位首次进口)压力容器钢材标准中,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确保材料和焊接接头拉伸性能、冲击吸收能量、断后伸长率等指标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同时还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能试验报告、焊接工艺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同时提供材料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确定落锤试验NDTT、韧脆转变温度FATT50等结果的系列试验数据。上述性能指标应当经过第三方机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评价报告,证明各项性能指标能够达到本规程和压力容器钢材标准要求的,方可用于制造罐体。

  罐体选用2.11.1至2.11.3规定范围内的材料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说明书中提供材料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说明,至少包括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相容性等,同时提出具体的材料订货技术条件,明确罐体制造、使用、检验等相关技术要求,并且对设计选材结果负责。

  罐体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验证性复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复验和评定结果经过监督检验机构确认后,方可投料使用,材料复验结果以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当纳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确定罐体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表3-3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7的要求;

  (2)除本条(1)的规定以外,确定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

  确定罐体金属材料(板、锻件、管和螺栓)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低于表3-1、表3-2和表3-3的规定。

  是指设定的罐体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罐体设计载荷条件。罐体的设计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

  (3)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是指设定的罐体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罐体设计载荷条件。罐体的设计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

  (2)设计温度下由介质的饱和蒸气压确定的工作压力(对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介质且无保温或者无保冷结构的罐体,工作压力取设计温度下介质饱和蒸气压的1.1倍);

  (3)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见表3-4的规定。表3-4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满足本规程3.4.1中的(1)、(2)、(3)项规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样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充装常用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不得低于表3-4(修注2)和本规程协调标准的规定,表3-4中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提供设计依据和满足本规程3.4规定的设计文件,经过产品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规程1.6、1.7的要求。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液泵。

  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设置卸液泵时,应当经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同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制定监检方案。带泵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前应当设置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并且具备与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的电子识别卸液信息跟踪及反馈功能。

  (1)罐体安全泄放装置单独采用安全阀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当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倍至1.10倍,额定排放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回座压力不得小于整定压力的0.90倍;

  (1)罐体安全泄放装置单独采用安全阀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当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倍至1.10倍,且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额定排放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10倍至1.20倍,回座压力不得小于整定压力的0.90倍;

  修注1:压力容器材料标准指国家标准GB 71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 3531《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GB 19189《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GB/T 24511《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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